經濟法案例法規選編

經濟法案例法規選編

作者:GU GONG YUN,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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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條碼:9787301141465, ISBN:730114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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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經濟法案例法規選編
內文摘要︰P25

案情

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由原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合並而成,以華北銀行為總行,地支設在河北省石家莊市, 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不尋兼辦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

中國人民銀行相對于國務院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具有明顯的獨立性。財政不得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中國人民銀行不得直接認購政序債券︰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是總行派出機構,它執行全國統一的貨幣政策,依法對全露機構進行監管,其職責的履行不受地方政府干預。

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對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實行改革,撤銷32個省級分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9家分行(包括 個金融監管辦事處),2個營業管理部,JJJ個中心支行,1660個縣(市)支行︰9家分行是︰天津分行(管轄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沈陽分行(管轄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分行(管轄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轄江蘇、安徽);濟南分行(管轄山東、河南);武漢分行(管轄江西、湖北、湖南);廣州分行(管轄廣東、廣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轄四川、貴州、雲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轄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撤銷北京分行和重慶分行,由總行營業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銀行職責。

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地位和職能是什麼?中國人民銀行組織結構層次如何?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改革的背景和意義如何?

評 析

2003年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章第2條對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作出了如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的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並且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金融管理機關的性質。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章第7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即法律明確賦予了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中央銀行職責相對獨立的地位。中國人民銀行屬于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章第4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履行的職責,這些職責可把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概括為“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和“國家的銀行”。這些職責包括︰(1)發布與履行與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3)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4)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5)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6)監督管理黃金市場;(7)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各、黃金儲備;(8)經理國庫;(9)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10)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11)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1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章對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作了原則性規定。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整體結構上分為三個層次︰一是中國人民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即關于行長的設置;二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內部職能機構,包括貨幣政策委員會等;三是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

1954年以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完全按照政府行政層次,從省分行開始,設地、市級支行和縣支行,從而使這種以行政區劃為標準的央行體制和地方政府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人民銀行履行著協助地方政府進行經濟建設的職能。但是這種以行政區劃建立起來的央行體制與地方政府依賴關系密切,不利于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活動擺脫來自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也不利于其嚴肅查處違規的金融機構和責任人,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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